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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午普法课堂|因休产假拒发年终奖女职工如何维权?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际产假工资应该怎么算?

劳动午报 2023-12-26


2023年1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施行,其中,专章规定了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,进一步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。现实中,女职工遇到问题又该如何依法维权呢?

近日,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、权益工作部、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社共同评选出“2022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”。

即日起,小午普法课堂和您一起回顾劳动关系领域的典型案例,了解职场维权方式,学习实用法律知识!





01因休产假拒发年终奖女职工如何维权?

推荐单位: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

调解员:刘志伟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


基本案情

王女士于2018年8月入职某公司,约定月工资8900元。2021年,王女士休产假,公司为其申请了生育津贴。按照王女士产假前的工资标准,公司应发产假工资37973元,但是生育保险只承担了22869元,差额部分公司没有补足。

此外,公司以王女士休过产假,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规定为由,拒绝发放王女士2021年的年终奖。王女士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和年终奖被拒绝后,提起劳动仲裁。经双方同意,工会调解员先行进行了调解。了解情况后,工会调解员重点向公司普法说理,指出公司发放年终奖相关规定中的误区,并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。


案件结果

公司同意支付产假工资差额、部分年终奖共计21600元。


案件评析

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点时期。特别是产假期间的工资,因涉及与生育保险的衔接,成为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。

本案中,公司的制度规定:全年累计休假20天及以上(不含带薪节假),不予发放年终奖。根据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。由此可见,对应该公司的相关规定,产假应依法归入“带薪节假”,公司不应以王女士休产假为由拒绝发放王女士的年终奖。


02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际产假工资应该怎么算?

推荐单位: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

调解员:闫丽丽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


基本案情

董女士2021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,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/月。实际工作中,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6000元工资通过公司账户发放给董女士,另外还有6000元通过公司关联股东个人账户打给董女士。    

因此,董女士实际工资达到12000元/月。2022年,董女士休产假,公司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给董女士发放工资,每月仅发放了6000元工资。董女士对此提出异议,经多次沟通无果后,董女士提起劳动仲裁,工会调解员开展了庭前调解。在充分了解情况和董女士的意愿后,调解员向公司详细介绍了有关法律法规,促使公司同意了董女士的合法诉求。


案件结果

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,公司同意支付董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等合计3.7万余元。


案件评析

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:

一是董女士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。本案中,董女士有部分工资由个人账户转账。司法实践中,该部分转账是否能被认定为工资标准存在一定风险。因此,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转账记录、转账人与公司的关系等,以证明该部分转账属于工资收入。

二是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,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齐。根据《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第十五条,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,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。

本案中,董女士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,用人单位应该补足。



来源:劳动午报

者:余翠平

编辑:石楠

校对:苏常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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